温州市住建局关于应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信息化管理平台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我局不断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制,全面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事故频发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据统计,起重机械伤害致死人数在全省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中占比较高,我市也发生了多起起重伤害亡人事故,暴露出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设备租赁市场凌乱,信息化管理程度不高,监管执法不严等问题,建筑起重机械仍是我市建筑领域安全事故的主要危险源。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实名制管理体系,巩固推进完善起重机械一体化、信息化管理创新机制,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法规规范,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建安办〔2021〕1号)工作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起重设备信息化管理平台

(一)为推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管,我局建立了“温州市起重设备信息化管理平台”,今后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企业、人员及设备的相关信息和租赁、安拆、使用、维保、检测等施工活动均应入库信息管理。“温州市起重设备信息化管理平台”于2022年3月1日起试运行,5月1日起正式启用。

(二)温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总站联合温州市建筑机械行业协会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信息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推进。属地安全监督机构切实做好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的信息化管理工作。

二、建立起重机械设备重要部位悬挂电子证书制度

(一)我市的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在办理产权备案前,应在设备合适位置悬挂电子证书(悬挂部位和要求见附件1)。在办理产权备案时,一并将相关信息输入市起重设备信息化管理平台(先前已办理产权备案的,应在2022年7月1日前完成电子证书悬挂及信息补录工作)。

(二)市外设备进温安装使用前,应提供设备产权备案时所有资料(旧有设备另提供设备完整履历),在悬挂电子证书并经现场核验后,由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将相关材料传至市起重设备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同步输入主要构件、装置和标准节等电子证书相关信息。

三、建立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机制

(一)我市推广实施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保”一体化管理模式,建立温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名录(简称“一体化”企业名录),我市所有具备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一体化”管理的企业均可申请进入“一体化”企业名录。

(二)按照全面开放、分类管理、诚信约束的工作原则,对进入名录的企业,根据企业拥有的起重机械和作业人员的数量等情况,进行星级评定实施分类差异化管理,并根据各企业的日常安拆等施工行为进行动态诚信管理。

(三)对由单一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即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于机械租赁的企业)提交的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和安装告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开展设备现场核查,符合要求方可予以备案和安装。

四、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一)安装作业前,安装单位要对到场的设备进行清点及检查,特别要核对进场塔吊标准节和其它附件是否与说明书一致,对于转场安装使用的起重设备,在安装前必须做好检查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对于不能提供转场检修保养记录或未进行转场检修保养的,各安装单位不得予以安装。

(二)维保、检测人员在扫描人脸信息、确认人员资格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维保、检测过程应拍照上传系统(内容包含维保检测内容、过程,人员与监理单位及使用单位的现场合照等)。

(三)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装拆、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每台塔机安装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4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3名,并配备相应的电工、司机及指挥等。

(四)使用中的建筑起重机械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1、设备达到最终使用高度的;

2、检测合格后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

3、停止使用半年以上的;

4、设备使用中,经过大修的;

5、发生设备事故或因自然灾害受损严重的。

(五)起重机械设备及构配件要求

1、对使用两年以上的施工升降机在转场进入新工地后,应对制动器刹车片进行更换。

2、起重吊装作业宜选用型号为6股29丝填充式光面钢芯钢丝绳,慎用18股7丝钢丝绳。

3、施工单位不得在现场新安装提升高度超过30米以上的物料提升机作为垂直运输设备。严禁施工现场两个单体工程共用一台物料提升机现象,即两个单体工程中搭设一台物料提升机后在两边搭设两头通卸料平台。

(六)制造厂家生产的起重设备,若自带安全监控系统且能与智慧安监起重设备监管平台数据互通,能满足我市对起重设备监管要求的,可以不用加装黑匣子监控系统。

五、建立企业诚信扣分管理体系

(一)为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维保、检测等市场行为,我市将推广实施建筑起重机械企业信用扣分管理制度。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拆、检测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行为内容及严重程度,扣除相应的信用积分。各企业每年度信用总分为12分,积分周期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到期,累计未达到12分的,记分自动清零。一个记分周期内扣分超过6分的,将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内;扣分超过12分的,将列入企业“黑名单”。

(三)严禁出租、使用套牌翻新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对发现存在该行为的设备租赁单位,一经查实,一律列入企业“黑名单”。

六、其他

1.爬架工程、吊篮参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要求执行。

2.原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温住建发〔2012〕34号)文件同时废止。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4日

规章文件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技术管理规定(浙人防办〔2021〕23号)

2022-3-26 19:28:15

规章文件

温州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复杂标准》的通知

2022-3-26 19:3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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